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审判研讨

也谈铁路法院转制后其民事审判的形势及对策

作者:杨忠良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909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工作即将尘埃落定。长期游离于国家司法体制之外的铁路运输法院,必将一改以往的行业、企业特色,继而全面与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体制全面接轨,全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其民事审判必将适时地突破行业管辖的樊篱,而成为所在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收案范围扩大,案件数量上升,审判任务增多,审判资源紧缺,必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沿海地区铁路法院的现状及相关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际,就民事审判中即将出现的案多人少的难题,对铁路法院转制后民事审判工作作出初浅的探讨和预测,以祈各级领导和同仁赐教。

  • 铁路法院民商事审判收结案情况及人员编制状况
    1. 案件数量及特点

据统计,全国铁路法院包括17个中级法院和58个基层法院,年办案总数徘徊在两万件左右,其中民商事案件(含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约占五成左右,每院平均受理案件100件左右。其民事案件管辖明显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法院管辖”的规定所制衡,而且案件类别也受到明显限制,随着铁路的不断改革和改制,铁路工程、通信、工业、设备、材料以及铁路医院、学校等均相继剥离,相应的铁路民事案件数量也就居低不上,如我院的民事案件在全国铁路法院中不多也不少,居中游状态。下表是我院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

 

年份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案件数量

 76

 78

 29

 35

 67

 42

 47

上述案件具有和辖区铁路一样的点多、面广、线长、分散的特点,涉及广东境内(除三茂铁路外)的国有铁路、股份铁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多种经营的多类型企业。且多数案件与铁路企业及职工相关,案件种类也相对集中于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人身伤害、铁路多种经营、铁路延伸服务等方面的纠纷。

基层铁路法院民事案件的案件标的普遍偏低,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外,一般受理标的在100万元以内的案件。下表是我院民事案件标的之相关情况: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案件标的(万)

 1199.

 952

 532

 666

 8050

 1161

 

2、人员编制情况

全国75个铁路法院的人员总编制:现员3700人,其中民事审判人员(含书记员)不足十分之一,每院平均不足5人,部分法院民事法官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如广铁集团范围内的肇庆、衡阳铁路法院便是如此。民事审判人员偏少、年龄断层、人才流失、青黄不接是铁路法院普遍面临的困境,且多数民事法官受案件数量、种类的限制缺乏应有的审判经验和专业技能。慢条斯理、精调细审、慢节奏成为多数民事法官的工作风格。

  • 铁路法院改制后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自铁路法院改制工作开始以来,所属省市的党委、人大、高级法院均先后充分肯定铁路法院的历史作用和铁路法官的综合素质。上级领导、监督机关必定会将铁路民事法官初步融入所在区域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群体。在政治、福利、待遇一体化之后,接下来必将给铁路民事法官更光荣、更繁重、更具挑战性的审判任务。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种类、标的必定会逐步增加。我们的民事法官必将面临全新的审判领域和从所未有的工作量和难度。事实上,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变化及铁路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沿海发达地区铁路法院已作出了一系列全瞻性探讨和摸索。如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铁路中院和上海铁路基层法院受理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此案件数量已出现量的飞跃,2006年其民事案件上升幅度超过300%,2010年其民事案件超过了500件。   同样,沿海发达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多数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尤为突出。据我们对广州市荔湾、白云、天河、越秀法院的走访调研显示:这些法院的民事法官人均办案均在150件以上,而白云、天河、越秀均在200件以上。例如荔湾、白云、天河三院民一庭的收案范围基本与广州市中院民一庭接轨,主要受理案件类型仅为侵权纠纷(含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劳动争议、家庭婚姻三大类型案件。其中我们走访的重点交通事故案件,地处城乡结合部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接驳区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对集中,以去年为例,荔湾法院达432件,白云法院达1200多件(含中心法庭),天河法院达524件,仅占上述法院民一庭收案总数的2至3成。另外,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攀升及公路拥堵率、车辆流量同步上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亦成上升趋势。广州地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出大、多、难的特征:1.诉讼标的额越来越大,有的案件标的额达300多万元,个案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越来越高,最高达15万元。2. 被告明显增多,责任主体认定困难,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保险公司、登记车主、实际支配人、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等。3.车辆类型多为出租车、公交车、私家车等,因泥头车、搅拌车、摩托车发生事故的极少。4. 诉讼文书送达难,审理周期长,容易引起当事人埋怨。5. 法律法规适用难度大,赔偿项目的计算不好把握。6、最大的难题是维稳。主要原因是赔偿难以落实。

上述种种数据及情况表明,发达地区的铁路法院民事法官即将面临繁重审判任务,大量的重大疑难案件也将接踵而至,案多人少、经验不足方面必将是铁路法院民事法官再创辉煌、重塑形象过程中应攻克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铁路法院民事法官应未雨筹谋,做出充分准备,以便积极应对:

1、强化教育,能动司法。一方面,加强法官政治素质培养和理想信念教育,适时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再教育。在当前形势下,尤其要抓好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培养,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使政治理论学习的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避免学习走过场,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教育法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地位观,特别是在物质待遇还不是很高的现实情况下,要有耐得住寂寞、甘于清贫、乐于奉献的精神。通过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认同感,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干劲,众志成城,攻克难关。另一方面,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岗位培训尤其要加强针对性,注意强化民事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职业技能,通过提高业务素质来改进工作效力,做到事倍功半。同时,要正确处理培训学习和工作办案之间的工学矛盾,尽量能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例如聘请专家、能手举办讲座、组织法官开展读书、讨论、辩论和调查研究来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调研能力,通过撰写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文章等来检验法官的学习效果,鼓励法官参加自选培训等,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2、优化配置,挖潜提效。一方面,积极借鉴地方法院的成功做法,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增加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力量。目前地方法院已经实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庭外调解、调查取证和财产保全等工作,分担部分审判辅助功能,使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审案、办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作压力,提高了审判效率。我院目前仍未实施法官助理制度,也未配备职专门负责开庭记录的速录员,法官的工作压力相对集中。为进一步缓解审判工作压力,建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招录一批速录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好的聘用制速录员充实到业务庭,承担开庭记录职能,使法庭的书记员也能脱身出来,协助法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在我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使人员分类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第二方面,增加专职人民陪审员的配置,稳定专职人民陪审员队伍,缓解民庭即将到来的办案压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我们考虑应及时选任一批专职人民陪审员,并强化管理,想办法保持专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3、深化改革,健全机制,首先,实行民商事案件分流,统一调配审判力量,科学整合审判资源。目前我院仅有一个民事审判庭,实行大民事审判,仅有的几名法官,要应对各种各样的民商事案件,法官们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无专业性可言。所以建议立即设立民二庭,在“全院办案一盘棋”的思想下,有效整合审判资源。具体做法是,一是改变以往业务庭之间收案不均衡、审判人员忙闲不均的现象,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现有的审判人员潜力,破解改制后案多人少的局面;二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由于分流一些案件给其他审判人员,案件数量均衡,能够减轻一些法官的压力,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使有些审判人员能更专心办案,不再为了结案而办案;三是全院审判资源整合后,法官通过轮岗交流审理到不同类型的案件,熟悉各类法律、法规,掌握各类案件的审判技能,培养法官一专多能的水平,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从而有利于建设复合型法官队伍。四是建议推迟法官退休年龄,实行法官弹性退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官离退休年龄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执行同一政策,即男60岁,女55岁。但实际上,这种标准并不符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审判规律。法官审理案件,除专业知识之外,对从业背景和经验阅历有较高的要求。一名优秀的法官是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磨练出来的,随着法官工作经验的积累,驾驭庭审的能力越强,道德修养越高,越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官退休年龄都定在65岁或70岁,有的国家甚至采取终身制。例如在美国,法官为终身职业,达到一定年龄时可自愿退休,但法律规定不得命令法官退休。即使是法官强制退休的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也较高,如巴西、荷兰规定为70岁。按照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和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审判工作任职资格的实际年龄,初任法官职务最早应在25岁左右,经过二三十年的锻炼,五六十岁正是一个法官职业生涯的最佳时期,而在我国法院法官五十多岁就开始离岗退养或者退居二线,这一制度不仅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加重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退休政策时,充分考虑法官职业周期长、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将法官与普通公务员区分开来,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既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也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问题。

4、实事求是,平稳过渡。铁路法院改制工作作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工程之一,倾注相关部门各级领导的心血,作为这次体制改革的休戚相关者,我们铁路民事法官自然诚表敬意。我们深知“国情是司法改革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司法改革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同样,铁路法院体制改革也必须立足铁路法院的审判实际及铁路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推进相关改革要与尊重司法规律相结合。在科学利用和充分发挥铁路民事法官职能作用的问题上,我们也应该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增加办案任务,扩大收案范围也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科学推进的过程。铁路民事法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和考验必然要有一个“磨合期”和“阵痛期”。如上海铁路两级法院的改革实际证明,民商事案件审判宜实施多元管辖模式,铁路法院改制后,最高法院在重新修订的案件管辖规定中,可分为专门管辖(即原有与铁路运输相关案件)和授权管辖(由各省高院适时适地授权)。在扩大收案范围过程中,可授权直辖市、省会所在地铁路法院受理铁路、民航、城市轨道列车、内河航运类民商事案件。但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物业欠费纠纷、劳动争议等类案件打包指定铁路法院管辖,显然不切实际,将社会矛盾突出的几类案件指定铁路民事法官审理,无疑会把他们逼到风口浪尖上,可能会取得事与愿违的效果。当然我们铁路民事法官不能拈轻怕重、挑肥拣瘦,必须以最高的姿态、最好的状况接受党和人民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