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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T视域下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完善路径探究

作者:姜玄芳 谢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68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论文提要:

本文通过运用管理学科中的SWOT分析法,以一个跨学科的视域,对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进行了审视与探索。一方面指出存在的不均衡发展的短板现象,另一方面用SWOT矩阵对工作现状进行了全方位梳理,列出了SWOT视域下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策略矩阵,结合实践提出了内外完善之道。(全文9325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在论文选题、研究方法、内容观点上都有新颖之处,对于涉港澳台司法协助这个学术往往忽略却又极其重要的领域进行了研究分析,第一次引入SWOT分析法,提出完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其中主要创新观点是:

一是剖析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非均衡化发展现状,创新提出了当前存在的“进度不均衡、效益不均衡、请求量不均衡”三大突出问题,文章没有陷于既往的价值争论,而是充分利用数据、表格等实证方法,让结论充满说服力。

二是利用SWOT分析矩阵,运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从微观到宏观,对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内部优势、内部劣势、外部机遇、外部威胁进行了系统性分析。

三是从内部优化和外部建设两方面,提出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完善路径,创新提出了打造制度优势、建立两岸三地司法协助协调机构、交流合作制度、平台与渠道建设、完善协议内容等措施,突出了论文的实证性和学术性。

 

 

以下正文:

引言

当前,我国处在内地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均属大陆法系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格局之下。法域之间地位平等,为了顺利解决跨地区、跨法域的司法活动,必然离不开区际司法协助的方式,即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职能机关之间,根据法律、规则或安排,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而给予的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能否推进人民法院与港澳台之间的司法协助,既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在司法领域的贯彻落实,也关系到两岸三地的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大局。然而,自从1999年第一份双边协议签订以来,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始终难以脱离边缘化发展、不对等发展、非均衡发展的境地。如何准确把握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优势与不足,寻求有效策略,使两岸三地在司法层面更加充分信任、积极协助、扩大成果,是本文致力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通过运用SWOT分析法,以一个跨学科的视域,对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形势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审视与探索。

一、问题引入: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非均衡化发展聚焦

虽然复合法域的国家在世界上并不鲜见,英国、美国、加拿大、南非都存在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并行的情况,但是像中国这样“两种社会制度、四个不同法域”并存的情况,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经过实践中的探索,两岸三地确定了“区际协议”的模式,即通过协商方式互相签订有关司法协助、司法互助的双边协议,继而各自纳为立法内容。迄今为止,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订了三项“安排”,大陆与台湾签订了一项“互助协议”。“安排”和“互助协议”的签署,为两岸三地的司法协助、司法互助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一)现状:快速增长势头明显

人民法院办理的涉港澳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从2008年的1141件,至2013年达到10986件,首次突破万件大关(),2014年更达到1.3万件,相比2008年增长幅度达10倍(见图一)。相较于同期每年约3000 件左右的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量,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基本上是后者的2~3 倍,增长势头明显,工作内容也由以往的送达、调查取证、裁判的认可与执行等,逐步增加了罪赃移交等新兴领域。案件不仅针对安排及协议规定的民事、刑事案件,也涉及到了行政诉讼案件。在案件激增、领域扩展的形势下,推进司法协助、司法互助工作已成当务之急。

图一: 2008-2014年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澳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

走势图

 

(二)问题:非均衡性特征突出

然而,审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的进展也存在明显的非均衡性特征。

1.刑事与民事的进度不均衡

总体而言,民商事司法协助渐趋完善,刑事司法协助却尚在起步,尤其是内地与香港、澳门尚未签订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任何“安排”。部分刑事案件的协助送达、调查取证等活动,内地与港澳之间只能采用回归前的个案协助、高层协调的合作方式进行。在新机制迟迟未能出台的情况下,实务合作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倍受质疑,而且也难以解决合作范围小、周期长、投入大、效率低的根本性问题,还常因认识不同或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合作事宜久拖不决,()甚至引起区际法律交涉。为避免新闻媒体介入而生出更多是非,职能部门不得不采行“只干不说”的“潜规则”。()而跨境犯罪现象逐年增多,刑事司法协助安排缺失的局面已经严重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2.涉港司法协助的效益不均衡

香港最先回归,两地的司法协助工作也起步最早,但由于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较大等多种原因,使得迄今签订的安排范围最窄、成果最少。如《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应用范围太窄,仅针对内地和香港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实际上只能涵盖很少一部分判决,甚至在内地香港法律差异大、不确定因素多、互信不足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排斥现象”,即当事人故意避免签署这样的排他管辖权协议以使《安排》不能适用,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很多涉及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认可和执行还要如以前一样,依照普通法的方式来进行。()在相互调查取证方面,内地与香港还处于“一案一请求、一案一协商”的阶段,每个案件需要反复沟通协调,影响了协助取证的高效、规范进行。

3.两岸司法互助的请求量不均衡

自2009年6月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两岸在民事、刑事乃至行政诉讼等各领域,全面开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案件迅猛增长,截至2013年,人民法院已经累计办理司法互助案件超过3.2万件,远超过同期与港澳的协助数量。但是,台湾司法互助请求量却远多于大陆法院请求量。2008至2012年,大陆向台湾请求司法互助的送达、取证案件为2391件,台湾向大陆请求送达、取证案件为20685件,二者相差7倍(见表一)。相比大陆法院,台湾法院在司法互助上的需求量和积极性上保持了更高位的态势。

表一:2008-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统计表

 

地区

案件类型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历年合计

涉港

文书送达

请求

926

958

1019

1047

1351

5301

受请

168

174

123

128

164

757

涉澳

文书送达

请求

23

35

28

32

25

143

受请

17

19

28

23

47

134

调查取证

请求

0

1

1

1

1

4

受请

7

1

1

3

8

20

涉台

文书送达

请求

0

0

85

270

1946

2301

受请

0

1167

7365

5906

5866

20304

调查取证

请求

0

1

8

12

69

90

受请

0

6

116

137

122

381

合计

1141

2362

8774

7559

9599

29435

 

二、成因剖析:SWOT视域下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现状审视

为推进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均衡化发展,必须先对司法协助的内外情况进行系统性分析和审视。在此,引入SWOT分析法最为全面。

   (一)SWOT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SWOT分析法也称为态势分析法,最初由美国旧金山大学管理学教授安德鲁斯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它分为四要素,其中S代表strength(优势),W代表weakness(劣势),O代表opportunity(机遇),T代表threat(威胁),前两方面对应组织自身的内部因素,后两方面对应外部环境因素。SWOT分析法要求在全面分析组织内外部形势的基础上,发挥组织优势、克服组织劣势、利用外部机遇、规避外在风险。该方法不仅具有针对性,容易抓住组织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且通过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策略,为发展战略和完善路径指明方向。()

SWOT分析法建立在矩阵之上(见表二)。其分析步骤由两大环节构成:第一步,分别列出组织的优势(S)与劣势(W)以及环境带来的机遇(O)与威胁(T);第二步把组织的优势与劣势和环境带来的机遇与威胁进行匹配,得到SO、ST、WO、WT四种策略组合。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是组织自身与外部因素有机结合的行为制度,这与SWOT分析的对象条件合若符契。

 

表二  SWOT分析矩阵

 

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

优势(S)

劣势(W)

机遇(O)

SO战略:

发挥优势 

抓住机遇

WO战略:

克服弱点

抓住机遇

威胁(T)

ST战略:

发挥优势

规避威胁

WT战略:

克服弱点

规避威胁

(二)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SWOT分析

1. Strength: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内部优势

(1)体制优势:单一制国家协调的便利性。区际司法协助毕竟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不涉及任何主权问题。在单一制国家里,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共存,相互尊重和信任是应有之义。共通的中华文化基础,为互相沟通和理解奠定了良好基础。

(2)机制优势:规章制度逐步丰富健全。除了“安排”和《互助协议》之外,相关规定和配套文件的陆续出台,推动了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提高了涉港澳送达的可行性;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及《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将涉台司法互助扩展到行政诉讼领域,增强了《互助协议》的操作性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对台联络的二级窗口,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3)理念优势: “港澳台工作无小事”,这种理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力量做好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观念,确保了深化司法协助的理念优势。

2. Weakness: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内部劣势

(1)条件障碍:职能机关归口管理错位。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队伍还普遍分散在研究室、办公室、涉外庭、法警队或立案庭等部门,缺乏归口管理,职能机关和人员的职责繁杂。

(2)思想障碍:办案人员认知与观念缺位。部分人员未能意识到此项工作的深远意义,仍然认为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是一种边缘性工作,责任心和积极心不足。

(3)机制障碍:案件管理制度失范。一是案件未纳入法官办案工作量。办案件中法官付出的工作量与普通的一、二审案件并无太大差别,需经过立案、审查、送达、调查、上报、归档结案等环节,更因政治敏感性,办理十分不易。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普遍未确立案号,绩效考核中未计入法官办案工作量,影响了法官积极性。二是归档工作不规范。尚没有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适用的归档样式,影响了规范化管理。

(4)队伍障碍:专业培训力度薄弱。该类案件的办理需要港澳台专业背景知识,对办案队伍的要求较高。但实践中队伍流动性较大,上岗人员又往往缺乏专业培训,给工作带来负面因素。

(5)平台障碍:一是司法协助的委托送达缺乏查询平台。通过司法协助委托送达虽然比较稳妥,但需要按照“委托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高等法院或澳门终审法院或台湾联络人”的流程往返,耗时较长、效率太低。尤其是若中途某一环节耽搁,或者案件中需要几次委托送达,将使送达时间大大拉长,往往超过预留的开庭时间。二是邮寄送达缺乏专邮途径。内地与港澳台之间没有开通类似国内的“法院专邮”,带来了一定问题:在已“妥投”的情况下,无回执反馈给法院,不能了解具体的签收情况,存在送达瑕疵的风险;在“未妥投 ”的情况下,部分邮件未能退回法院,不知所踪。三是人民法院查明域外法缺乏协助渠道。现有条件下,即便法官能够查询到相关的成文法或者判例,但由于对域外法律体系并不完全了解,不敢轻易适用。若能引入司法协助的方式查明域外法,则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3. Opportunity——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外部机遇

(1)经济一体化的必然选择。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下,两岸三地的经济竞合步入新阶段,区域性经济合作的基本规则已然形成,其典型代表便是已经签订的一系列经贸合作并以贸易自由化为内容的协议,包括:2003年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2010年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以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合作规则经过多年来运行和完善,已经呈现出体系化的态势,两岸三地正逐渐形成唇齿相依的经济一体化关系。当前,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实施,只有以积极态度深化司法协助,妥善处理好法律的摩擦、协调和衔接问题,努力维护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环境,才能有利于两岸三地经济与社会的长远发展。

(2)全球治理与共同打击犯罪的客观要求。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跨境犯罪不断涌现,尤其在两岸以及内地和港澳之间,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预防、打击犯罪协助力度薄弱的状况,钻司法制度之空子,肆无忌惮地从事有组织犯罪。由于港澳与内地至今仍未签订司法协助安排,导致跨境疑犯只要离开作案地点,逃回原居地,很容易避过法律追究。正因为此,《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后,有效遏制了两岸跨境犯罪,协议得到了两岸人民的高度评价。

(3)司法机关建设的探索所需。司法机关的建设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一方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点,决定了互相交流、借鉴、补充的客观性。另一方面,面对司法制度的差异性和个性特征,要做到科学认识、正确理解,消除误解、减少摩擦,必须通过司法交流来予以解决。尽管两岸三地的司法机关在制度、文化等方面不尽相同,但各自追求公平、正义等美好价值观念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在尊重对方政治、文化、社会心理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增进交流,甚至在制度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合作,都是双赢的理性选择,有利于共同进步和长远发展。

(4)法系自然融合的趋势使然。两岸三地在法律制度上自成体系,分处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尽管有所不同,但是法系之间的自然融合已是时代的大趋势。这是不同法律制度不断渗透、和融合的漫长进程,也是各个法域通力合作的过程。每个法域的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都是在慢慢融合与改变,从而使自身的内涵日益丰富和完善,已经成为世界的共识。在这种背景下,深化司法交流和合作成为当然之举。

4. Threat: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外部威胁

(1)法律制度不同类。我国多法域的格局表现出错综复杂的法律冲突,不同法域之间在法律渊源、法律理念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典型差异。其中既有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和各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冲突,又有各特别行政区之间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的冲突,还有同属于一个法系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以及不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以司法程序为例:内地从预防和纠正错案出发,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以便依法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而在香港的法律视野下,这意味着内地的终审判决和其他生效判决不具有终局性,而香港对不具有终局性的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因此,这一差异影响了香港对内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再以诉讼模式为例:内地法院采用“职权主义”,必要时可以主动介入调查取证,而香港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的主导作用,法官一般不介入。由此导致的问题是,香港法院可否在本特区替内地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倘若可行,是否有悖于香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这些差异和冲突,导致了不同法域之间相互不理解程度较深,为区际司法协助埋下了重大障碍。

(2)社会制度不同属。两岸三地有着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在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都各有特色、别具一格,客观决定了开展司法交流的困难性、复杂性。在对“一国两制”的解读中,一种观念是较多地强调主权和中央权力, 被称为“内地中心主义”;另一种观念则担心法域间的过多合作,会削弱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的高度自治与司法独立,恐对现有的法治局面和法律理念造成不利影响,代表性的是“普通法优越主义”。()前者习惯以中央法域姿态推进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却反而容易引起逆反心理,降低认同感;后者认为香港等地法制比内地更为优越,对社会主义法制抱有不信任感。这两种错误认知,都阻碍了人民法院与港澳台之间司法互信的深化。

(3)经济水平不对等。司法工作显然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两岸三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各自在处理跨区域纠纷时奉行不同的指导思想,也导致了司法合作事务的严重不对等。以从提供司法协助所获得的利益为例,香港法律界和工商界人士就有担心:“如果两地间相互提供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且对判决的范围不加限制,其结果必然是内地因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而从香港取得的财产要远远多于香港从内地取得的财产,如果在两地间建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香港的经济会受到一定的冲击。”()显然易见,这种隐忧和认识会对司法协助的深入推进产生负面影响。

(4)共同的终审法院不存在。根据各自的《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设立自己的终审法院,享有司法终审权。因此,香港终审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就是港澳各自的最高级别审判机关,香港终审法院、澳门终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处于同一级别。而基于两岸司法权高度自治的实际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对台湾的终审案件也没有更高一级的审判权。两岸三地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终审法院,缺乏一个可以协调司法冲突的最高机构,难免会阻碍交流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路径:建构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制度优势”与“司法互信”

在对涉港澳台司法协助进行综合分析后,根据SWOT的第二步骤,可以得出策略矩阵表(见表三): 

 

表三  SWOT视域下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策略矩阵

 

 

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

优势(S):

1. 体制优势。

2. 机制优势。

3. 理念优势。

劣势(W):

1.条件障碍。

2. 思想障碍。

3. 机制障碍。

4. 队伍障碍。

5. 平台障碍

 

机遇(O):

1. 经济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2. 全球治理与共同打击犯罪的客观要求。

3. 司法机关建设的探索所需。

4. 法系自然融合的趋势使然。

SO策略:

利用机遇、发挥优势

 

 

WO策略:

利用机遇、克服劣势

威胁(T):

1. 法律制度不同类。

2. 社会制度不同属。

3. 经济水平不对等。

4. 共同的终审法院不存在。

ST策略:

发挥优势,消除威胁

WT策略:

消除威胁、克服劣势

 

将矩阵中的SO、ST、WO、WT策略内容进行整合,我们可以从内外两方面建构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完善路径:

(一)内部优化:打造制度优势,完善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的制度建设

1.严格落实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的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统一交由一个部门办理,任务较重、有条件的法院还应该单独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该项业务。其他部门在分散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时,应统一向归口部门备案,方便统计数据。

2. 将案件纳入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和绩效考核范围。

应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办理情况全面纳入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报表,一对一计入审判业务办案数量的考核中,统一案号,确保工作的规范管理。

3. 建立定期培训和上岗培训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建立一套长期、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尤其是对新加入人员,要实行上岗培训。

4.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制作司法协助案件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格式规范要求,完善归档管理。协助港澳台送达等文书材料需要退还,因此需要积极推广电子档案,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将相关档案扫描入网,以备查询。

5. 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统一归口至涉外庭审理。

要严格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统一交由一个部门办理。建议由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归口管理,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庭的收案范围的规定,也有利于涉外审判庭的专业化发展。其他部门在分散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时,应统一向归口部门备案或实行报请手续,做好案件登记工作。

(二)外部建设:深化司法互信,推进两岸三地的司法协助与司法合作

1. 建立两岸三地司法协助协调机构

为保证各种安排或协议在出台后能够有效地得以执行,同时及时根据实践情况进行磋商、优化,建立跨法域的司法协调机构或司法协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两岸三地之间可由各自资深法官、法律专家组成,或在各自的最高审判机关之间建立适当的协调小组,负责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区际司法协助和互助的具体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并进行评估,协商制定两岸三地间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计划表,并提出促进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意见、建议或法律草案建议稿,从而真正保证两岸三地司法协助与司法互助的协调有力。

2. 建立两岸三地司法人员的交流合作制度

一是建立司法高层人员与主管部门的常态化磋商机制。探索建立司法高层人员与主管部门的业务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和协调区际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可以在司法业务范围内互换重要的法学文件,交流立法准备工作方面的经验,形成工作会晤、争议处理、联合办案等职能。二是完善学习访问与交流研讨机制。探索在两岸三地建立定期的司法交流与合作论坛,论坛活动由三地轮流举办,法官、检察官、律师、高等法学院系教师、研究机构人员等均可参与,每次针对现实需求商定不同的司法专题,以增强针对性和实际效果,藉此增进对彼此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的了解。三是加强对重点课题的研究,要成立两岸三地的重点课题攻关团队,加强调研、合作,使有关的研究成果能及时形成立法成果,促使区际司法协助、司法互助研究的发展与完善,使法制建设符合时代的要求。

3.推进两岸三地的平台与渠道建设

(1)建立区际司法专递送达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邮政局、港澳台相关机构磋商,将司法专邮范围扩大到港澳台地区,由邮政部门对法院的诉讼文书进行专人专送、建设网络查询平台,必将大大提高送达效率和安全性。

(2)建立司法协助委托送达的查询平台。与港澳台联合开通委托送达的查询平台,为每个查询案件设立相应编号,委托法院输入相应编号后即可查询委托送达的进展情况。平台的建立,将使区际之间的委托送达更加明了准确。

(3)建立区际法律数据库。探索启动两岸三地法律数据库工程,收集区际的法条数据库、案例数据库以及学术研究文库,供法官、法律实践者、研究者以及对此感兴趣者在网上搜索并下载。以判决为例,数据库应包括如下部分:一是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裁决日期、受诉法院及审级、案件性质、所适用的条文;二是案件事实;三是判决结果,参考案例及法官署名;第四部分是法律论证,主要是对一些关键条款的解释和评论。搜索者可以根据争诉点及其适用的法律、受诉法院、审判法官、案件名称、案号等多种信息展开搜索。在数据库建立之前,可以试行利用光盘(CD-ROM)来存储、交换,发挥光盘存储量大、价格低廉、使用方便的特征,先行开展数据信息的交换。

(4)探索建立相互兼容的信息化平台。信息化平台建设已成为当前两岸三地提高办案效率所面临的迫切任务。两岸三地可探索建立信息资料库,实现信息收集标准化、公布信息常态化,使联络更具有针对性与时效性,形成信息化的共享平台。

(5)探索建立连通两岸三地的征信系统。港澳台地区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两岸三地可以探索共享征信系统信息,发挥信用记录作用,联动处置被执行人,提供社会综合数据服务。

4.完善并扩大安排和互助协议内容

(1)推动内地与港澳分别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安排的签订模式,可以采取分立模式,就引渡、刑事诉讼转移、刑事判决执行、被判刑人移管等分别签订双边协议,也可以用综合模式一揽子签订双边协议,再出台实施细则。

(2)推动内地与香港签订《关于认可与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安排》或《相互认可和执行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目前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应寻找突破口,扩大安排成果。一方面,可以从认可婚姻关系判令的法律效力着手,双方签订相关安排。2011年,珠海中院就认可了一例香港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令,开创性地对香港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了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另一方面,可力争起草一个一揽子认可与执行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可以以附件的形式规定,并可优先考虑港方关注的婚姻家庭案件,以后再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增加附件,扩大适用范围。

(3)推动内地与香港签订《关于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调查取证的安排》。可行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向香港法院请求协助调查取证的,香港法院经审核后可以交由香港律政司或指定律师统一进行调查取证。

(4)与台湾签订两岸相互认可的互助实施细则。《互助协议》未对实务操作规则予以明确及细化,不断推进协议框架下深化合作问题,完善互助的实施细则,尽力促使双方认可。

 

结语

两岸三地深化司法协助,有其深刻的必然性。经过SWOT分析可见,我国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仍处于成长性阶段,对其解决必须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局部再整体,先原则再细节,总之是逐渐丰满、充实和完善的过程。各方要克服主观、客观上的种种障碍,推进司法协助的常态化、制度化,共同推进司法办案、稳定地区和平发展、提升公正司法水平。通过司法实践,使合作程度得到进一步增强;反过来,协助程度的趋强,又能使合作愿望得到进一步表达,从此形成良性循环。本文立足于当前司法协助的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若干探索路径,希望为深化两岸三地的司法协助提供一点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