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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书记员工作职责规范(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86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书记员工作职责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明确书记员的职责权益,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从事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业务的事务性辅助工作,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排期和庭前准备工作:

(一)安排案件开庭、询问、听证和判后答疑时间和地点,及时办理已受理案件的接收、移交手续;

(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诉讼注意事项,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组织组成情况,通知相关诉讼参与人出庭;

(三)核对委托授权手续;

(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加人的出庭情况,登记旁听人员身份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四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记录工作:

(一)开庭、询问、听证、合议庭评议和判后答疑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二)证据交换、调解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财产保全、调查、证据保全、文书送达、现场勘验、查封扣押的现场记录工作。

第五条 书记员应做好下列文书和送达工作:

(一)根据法官意见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简单法律文书;

(二)及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

(三)及时送印、校对各类法律文书;

(四)及时送达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

第六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卷宗移送和阅卷工作:

(一)办理律师阅卷手续;

(二)及时移送上诉案件卷宗;

(三)及时接收上级法院退回的案件卷宗。

第七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信息录入、司法公开及档案工作:

(一)及时跟踪反馈案件进展、录入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相关信息;

(二)根据法官意见做好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

(三)案件审结后,及时登记生效,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八条 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书记员所在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内调整书记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书记员应当遵循下列纪律要求: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务;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物;

(五)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六)不得拖延办案怠误工作;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不得过问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

(九)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十)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