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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前准备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87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前准备工作规范(试行)

一、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并移送行政庭后,跟案书记员应在3日内向被告和其他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针对被告)或参加诉讼通知书(针对第三人)、举证通知书(原告、被告、第三人不同)、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诉讼权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目录(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行政机关出庭通知书和证据材料。若合议庭组成人员因故变更,应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

  二、在举证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举证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内容。要求被告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各种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条款等;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要求原告提供据以证明被告不作为的有关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说明不作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二)举证要求。提出书证或物证的,应提交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等,但在提交给法院时,须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进行编号,并注明该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或说明提供该证据的意图。

  限定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5日。

  (三)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或清单。

  四、被告提交答辩状后,书记员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不进行庭前会议的,应将被告的证据送达原告和其他当事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五、经审查有关诉讼材料,发现被告不适格的,应告知原告更换被告。原告不愿变更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七、主审法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掌握案情。发现开庭前当事人必须提交的诉讼材料没有提交或者材料有缺陷的,应当及时补办或者纠正,并将补正情况记录在案。

  八、开庭前,合议庭成员不得擅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有会见必要时,应由合议庭研究决定。

  九、开庭前,合议庭不研究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不得就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请示。

  十、开庭前,一般不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被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而又必须调取的证据,以及其他当事人要求查清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开庭前调查取证。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如需对有关证据、现场进行鉴定、勘验等,一般应在开庭前由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完成。

  十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合议庭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在3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具体议程。

  当事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不影响其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

  十二、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一)了解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材料的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确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或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翻译人员出庭作证;

  (四)确定争议焦点,告知各方当事人针对焦点问题进行庭审准备。

  十三、原告、被告、第三人需提供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发表鉴定结论或勘验意见的,法官助理应当在开庭前书面报告合议庭。

  十四、开庭前,合议庭应就开庭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研究:

  (一)主审法官制作的庭审提纲;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的焦点问题;

  (三)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五、开庭前一日,跟案书记员应提醒合议庭成员开庭时间、地点。

十六、跟案书记员应于开庭前十分钟到达开庭地点,做好开庭前记录和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