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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规范(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86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权益,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法官助理,是指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可在法官授权及职责范围内指导书记员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官助理可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整理诉讼争议点;

(二)审查梳理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

(三)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召开庭前会议;

(四)审查案件是否需指定辩护人或指定代理人;

(五)代表法官主持庭前会议、行政赔偿案件调解;

(六)依法调查、收集和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财产保全、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

(八)处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电来信来访,协助法官进行判后答疑;

(九)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等参考资料;

(十)按照法官的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十一)校对裁判文书,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二)在法官指导下总结审判经验,撰写案例分析、审判信息、司法建议等文字材料;

(十三)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 法官助理不得独立从事以下工作:

(一)主持庭审;

(二)审查、采纳证据;

(三)认定案件事实;

(四)在案件合议时发表表决意见;

(五)制作法律文书;

(六)对诉讼程序作出决定;

(七)属于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法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法官助理承担书记员的职责。

法官助理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在本规范规定范围内调整法官助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六条 法官助理在任期内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务;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务;

(五)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六)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不得过问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

(九)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十)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

第七条 法官助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延误或错误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