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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案件流程规范(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91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案件流程规范(试行)

第一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目录(空白)送达原告,原告补充证据的期限为十五日。

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交行政庭内勤,由内勤核对无异后签收、备案。

第二条 跟案书记员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针对被告)或参加诉讼通知书(针对第三人)、举证通知书(原告、被告、第三人不同)、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诉讼权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目录(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行政机关出庭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送达给被告和第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条 收到被告、第三人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后,跟案书记员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

第四条 庭前证据交换由法官助理负责,由跟案书记员在场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条 五件以上同一被告、同一类型的案件,立案庭应征求审判庭意见后才排定承办法官。

第六条 内勤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交庭长审阅后于二日内移交给承办法官;对于敏感、新类型案件,报院长备案。

第七条 行政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八条 对需要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宣判前报庭长、分管副院长备案。

第九条 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由合议庭报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法官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或者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