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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343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62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7)粤7101行初3437

案由

规划行政处罚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新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

拟开庭时间

2017.11.14下午1430

承办人

黄胜

书记员

吴泳淇

开庭地点

第十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于1994年在东涌镇庆盛村获得460平方米框架二层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动工建设时被镇政府告知暂缓建设,因计划的公路须占用原告的使用地,待规划确定后建设厂房,确定前可搭建临时厂房。20121119日,原告与东涌镇约定以地换地。原告遂在置换的土地上建设了497.51平方米的一层简易厂房。2017911日,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