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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3566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次数:61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7)粤7101行初3566


经办人:唐知莹    

书记员:陈细妹


案由

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拟开庭时

间地点

2017年1120日上午9时00分

法庭

当事人

原告:戴中赞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

基本案情

    原告戴中赞称2017年9月29日下午,被告在原告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将原告停放在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88号附近道路旁的二轮轻便电动车以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扣留。2017年10月9日原告取得4401103601684835[8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到被告处进行处理,被告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对涉案的车辆不予返还。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尽快完好返还被扣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