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0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26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04号
广州馨发贸易有限公司、杨中伟:
本院受理原告郭艳艳诉被告广州馨发贸易有限公司、杨中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10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杨中伟支付原告38575元快递费,被告广州馨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024)粤7101民初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雅红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