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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37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2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民初374

罗共有:

本院受理原告刘细坤诉被告罗共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37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共有向原告刘细坤一次性支付运费本金1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8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20819日止;从2020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要求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共有承担。

2024)粤7101民初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雅红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179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 四 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