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59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次数:2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599号
佛山市禅城区艾拉与汗克贸易商行、李圳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艾拉与汗克贸易商行、李圳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艾拉与汗克贸易商行向原告支付2023年8月及2023年9月的物流服务费用61371.6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411.48元(以61371.61元为基数,按30%计算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标准);3.请求被告李圳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2024)粤7101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7日14时30分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南站第27审判法庭(五楼)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