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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1158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2  浏览次数:2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张凤亭: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德锦、张凤亭第三人广州宏深发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115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凤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保险损失9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7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被告张凤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1158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  020-37897308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