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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3515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55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7)粤7101行初3515

承办人:唐知莹    书记员:陈细妹


案由

不履行法定职责

拟开庭时

间地点

2017年1221日上午9时00分第法庭

当事人

原告:张丕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基本案情

    原告称2017年6月27日下午2点半,原告从天河区人民法院出来回酒店途中,被几个人堵在路边要求原告还钱。经原告及原告父亲多次拨打110报警,被告民警出警到了现场却不予妥善处理警情致使原告为了自身安全向其指定账户汇款共计61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民警行政不作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由因果关系,故诉至我院,确认被告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所受直接物质损失61万元。

 

部门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