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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01刑初32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次数:39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8)粤7101刑初32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刘大清

拟开庭时间

2018523

承办人

蔡惠芳

 部门

刑庭

书记员

王凤超

开庭地点

第一法庭

基本案情

2018131日,被告人刘大清无票乘坐当日的泰州到广州的T151次列车,当日12时许,列车运行在衡阳至郴州区间时,刘大清在该车3号车厢内趁旅客赵安洲睡觉之机,从赵安洲放在行李架上的黑白色双肩包内的一个棕色单肩挎包内盗得人民币3000元,在其一边将白色双肩背包放回原处、一边将盗得的钱放入上衣口袋时被赵安洲发现并现场抓获。经赵安洲的呵斥,刘大清将盗得的人民币3000元分三次退还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