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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01行初3417、3418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7  浏览次数:38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庭审直播案件

案号

2018)粤7101行初34173418

案由

不服村民福利待遇分配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

原告:刘丽愉、刘燕娟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

拟开庭时间

2018929日上午0900

承办人

谭碧仪

书记员

吴桂蓉

开庭地点

第三法庭

基本案情

2018)粤7101行初3417号原告刘丽愉出生后随母亲入户为大朗村农村户口,200210月城中村转制,原告户别转为居民户口家庭户,原告于19961224日登记结婚,户口仍保留在被告处未迁出,20154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确认原告具有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同等福利待遇,责令第三人支付原告20061月至201543日止的股份分红共计71109元及按时支付201543日之后的分红。被告于2017522日作出云湖行决字[2017]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第三人大朗村第十六合作社并非以《大朗经济联合社股份分配方案》为依据进行股份分配,也没有书面的股份分配方案。第三人大朗村第十六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有权对自身的股份分配作出处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决定:1.原告刘丽愉要求确认其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认;2.责令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按照本社员成员股份标准进行发放,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给付原告刘丽愉。

2018)粤7101行初3418号基本案情与(2018)粤7101行初3417号的基本案情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