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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后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01  浏览次数:136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设立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批复》,为解决撤并更名后的案件承继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后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现予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后

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解决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后的案件承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已受理但未审结的各类案件,移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名义继续审理。

  第三条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接收案件后,应当重新排定审判组织,告知当事人审理法院、审执人员变更情况,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执行行为继续有效。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自原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恢复执行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办理。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手续,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办理的案件提起上诉、抗诉或申请复议、监督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处理。

  第七条 检察机关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抗诉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抗诉;检察机关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的,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检察建议。

  第八条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