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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01行初524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次数:41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8)粤7101行初5240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原告:陈鹤峰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

拟开庭时间

201810160900

承办人

谭翌

书记员

黄静纯

开庭地点

第四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陈鹤峰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作出的穗公交决字【2018】第440110-20008416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10160900分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