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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01民初10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36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8)粤7101民初100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芳村营业部

被告:杨协维

拟开庭时间

2018-12-5   14:30

承办人

龙浩

部门

民庭

书记员

黎凤萍

开庭地点

共和办公区2号法庭

基本案情

2017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收派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快递服务,被告一按月支付运费给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协议中的月结账号所产生的运费均由被告按月统一结算,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对于被告拖欠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根据协议要求被告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协议履行期间,原告己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快递服务,但被告拖欠原告20-182月、3快递服务费74730.9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1857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仍拒不支付。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