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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民初348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8-21  浏览次数:31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庭审直播案件

案号

2019)粤7101民初348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王明权。

拟开庭时间

2019821日下午2:30

承办人

江洁

书记员

卓银涛

开庭地点

第一法庭

基本案情

广州市运必佳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投保物流责任险,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号:815232015440375000167。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的原告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16年1月6日,广州市运必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机王明权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从广州承运一批货物到陕西。2016年1月9日,被告报警称车辆在兴平起火,导致货物全部烧毁。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广州市运必佳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款154500.69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综上,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被告方作为承运人应该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向托运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据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向被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费用154500.69元及截止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止20327.4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