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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27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次数:2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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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骏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合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7101民初273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以人民币328277777.7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骏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合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卓银涛  020-3789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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