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49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3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499号
惠州市中天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中天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广告场地资源使用费504850.50元及违约金(以逾期支付的广告场地资源费为本金,自逾期交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6月10日的电费122679.9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逾期支付的电费为本金,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4)粤7101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雅红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四 月二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